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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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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70.01.01
文章摘要: 市本级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代

市本级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大连市财政局备案,在大连市本级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大连市财政局对上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坚持依法考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日常考核的程序:日常考核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监管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中,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考核,发现不合格的按规定给予扣分,并及时通知被扣分的代理机构。日常考核满分100分。

  第七条 日常考核根据代理机构代理具体项目的情况以扣分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项目和扣分标准如下:

  (一)代理协议签署情况。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每次扣1分。

  (二)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

  1.未按规定提交市场调查报告的;

  2.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3.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要求的业绩或案例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不相适应的;

  4.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的;

  5.分包不合理,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标的或者品目纳入一个包中进行采购的;

  6.公开招标中,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的(采购项目所必需的除外);

  7.公开招标中,采用或者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的;

  8.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9.公开招标中,对一个或多个专利、商标、品牌、制造厂商等标明指定、参考等字样的;

  10.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进口产品的;

  11.公开招标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

  12.公开招标中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其他方式采购中,未载明供应商须知,以及谈判程序的;

  13.公开招标中,采用综合打分法或性价比法的,评分的标准未载明的;评分因素的设定与项目明显不匹配、不合理或模糊不清的;

  14.未按规定对国家鼓励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制定加分条款的;

  15.定标或成交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16.采购公告的内容和格式违反有关规定的;

  17.编制采购文件出现明显错误、遗漏、逻辑混乱的;

  18.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的。

  (三)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

  1.采购文件整体质量较差的;

  2.采购文件有明显错误,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拒不纠正的;

  3.采购文件有明显错误,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导致供应商有效质疑或投诉的;

  4.采购文件有明显错误,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发售采购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3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发售采购文件的;

  2.发售的采购文件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采购文件的;

  4.澄清或修改的采购文件未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的。

  (五)征集专家不及时或不足的,每次扣1—2分;在专家征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3—5分。

  (六)专家抽取申请表填写不全或存在明显错误的,每次扣1—2分;评审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每次扣3—5分。

  (七)组织评标、谈判、询价、论证等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

  1.已预定的场所因故取消,未办理撤销手续的;

  2.无故推迟开标、谈判时间的;

  3.在工作区未着工作装或未佩戴本单位工作牌的;

  4.携带手机进入评标区的;

  5.在工作区吸烟的;

  6.服务态度恶劣,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7.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影响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

  8.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的时间不够充足,影响评审质量的;

  9.通过发表不正当言论或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审的;

  10.对供应商在工作区的活动组织不当的;

  11.评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12.废标后,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而采取其他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

  13.设备、物品使用完毕未复原归位的;

  14.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的,每次扣3—5分。

  (九)报送评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2分。

  1.评标(谈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评审报告送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

  2.评审报告中存在明显文字错误、内容不全或编制不规范等情况的;

  3.评审专家签字不完整的。

  (十)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写有错误的,每次扣1-2分。

  (十一)代理机构伪造评审专家签字的,每次扣3—5分。

  (十二)低于规定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每次扣1—2分。

  (十三)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或者答复不认真的,每次扣1-2分;未按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每次扣3分。

  (十四)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退付投标(谈判)保证金的,每次扣2分。

  (十五)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中标(成交)公告的,每次扣1—2分。

  (十六)收到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合同经审查不合格的,以收到修改后合同的日期为起算日),每次扣1分;所提交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不符的,每次扣1分。

  (十七)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每次扣3—5分。

  (十八)拒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要求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每次扣3—5分。

  (十九)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每次扣10分;与其他代理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每次扣10分。

  第八条 年终考核的程序: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完毕,各代理机构要将当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情况在下一年度一月份以书面形式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评审专家参加。考核小组根据代理机构上报材料和核实检查情况进行打分。年终考核满分100分。

  第九条 年终考核内容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人数情况、工作创新和提高情况三个方面:

  (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满分70分)1.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满分10分)2.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满分10分)3.采购文件制作审核制度;(满分10分)4.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满分10分)

  5.专家库及管理制度;(满分10分)

  6.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满分10分)

  7.财务管理制度。(满分10分)

  以上每项内部管理制度应有书面规定,制度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谨科学,具有可操作性,易于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将根据上述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打分。

  (二)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人数情况:(满分20分)

  1.考核小组抽取代理机构一定比例的人员进行执业素质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案例分析等。代理机构参考人员平均成绩优秀的,得15分;代理机构参考人员平均成绩良好的,得5-10分;代理机构参考人员平均成绩较差的,不得分。(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为优秀,60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良好,不足60分的为较差。)

  2.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为10人以上的,得5分;从业人员为5人以上不足10人的,得2分;从业人员不足5人的,不得分。(上述从业人员人数情况以当年12月31日情况为准。)

  (三)代理机构工作创新和提高情况(满分10分)

  考核小组根据代理机构在本年度工作中创新显著程度和水平提高程度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被评为“好”的,得10分;被评为“中”的,得5-8分;被评为“差”的,不得分。

  第十条 代理机构在年度的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中,总得分不足120分的,限期整顿,整顿期间暂停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经整顿后,工作水平和质量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大财采[2005]1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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