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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取消对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阅读量: 140
时间:1970.01.01
文章摘要: 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促进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参与投标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我中心自成立以来,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一直分别收取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上述两项

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促进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参与投标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我中心自成立以来,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一直分别收取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上述两项保证金的收取,对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市场日趋成熟,供应商诚信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为适应政府采购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市委“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总体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中心党支部研究决定,取消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我中心不再向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也不再向中标的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采购人要求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要在与我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注明,并由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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