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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之一,它不仅体现了公司人为整合的特征,还体现了资产整合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多年来公司法审查的重点和热点。该审查点的审查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独立转让,法院强制执行下的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在这三种情况下,优先权的转让规则和行使规则应注意不同的记忆。
一、独立转让
1.内部转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彼此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而无需其他股东的通知或同意。
2.外部转移
(1)须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批准,转让股东应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以确认其股权转让已收到同意。
(2)视为同意:
①收到转让人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已同意转让;
②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则应视为已同意转让。
(3)在相同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平等条件是指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优先权的行使期限:组织章程细则中规定的期限→组织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或有不明确的规定,以通知书的行使期限为准→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不明确或更少超过30天→30天。
(5)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愿意接受转让股权,则其各自转让的比例应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如果上述细则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以其为准。
二、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
1.人民法院应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但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其他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为20天,逾期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继承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的资格。
2.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3.根据上述规则,公司章程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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