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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等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我们国家在15年的时候就已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制度,税务登记证就是其中的一证,公司税务登记证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丢失了会给企业很多报税的公司带来不便。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补办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证挂失报告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属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
2、刊登税务登记证声明的版面并盖公章。
3、刊登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报头或刊头并盖章。将相关资料提交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就可办理一个新的税务登记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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