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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和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hana”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1、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hana”是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2009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6类的纸、复印纸上。
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2、案件回溯
商标局经裁定认为,得利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得利公司不服,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原商评委最终对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卫生纸上予以撤销。
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又提出了上诉。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法律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认定为有效使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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