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你好,欢迎来到九蚂蚁!

首页 > 九蚁说 > 行业知识库

HAMA商标侵权纠纷案终审判决

阅读量:
时间:2020.01.26
文章摘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和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HANA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法律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认定为有效使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和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hana”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1、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hana”是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2009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6类的纸、复印纸上。

  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2、案件回溯

  商标局经裁定认为,得利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得利公司不服,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原商评委最终对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卫生纸上予以撤销。

  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又提出了上诉。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法律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认定为有效使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蚂蚁

北京秦云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6-2023 九蚂蚁 9mayi.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40459号-8  京B2-20171056 | B2-20190585 | 京公安网备11011402012062号

客服邮箱:kefu@9mayi.com 或致电:400-825-825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287338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ervice@9mayi.com

微信一键下单

随时与客服沟通服务

0
在线咨询客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