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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即推出“奶皮”面膜,结果申请商标却因“易产生误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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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11
文章摘要: 美即推出奶皮面膜,结果申请商标却因易产生误认被驳回.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第34140066号奶皮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了美即公司的上诉,维持了此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众所周知,除了口红,“口红一哥”李佳琦还带火了不少美妆产品,其中包括广州美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即公司)推出的一款“奶皮”面膜。而正是这款“奶皮”面膜,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遇阻。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第34140066号“奶皮”商标(下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了美即公司的上诉,维持了此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据了解,2018年10月19日,美即公司对诉争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等第3类商品上。

  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认为“奶皮”一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5月,美即公司申请复审仍被驳回。

  美即公司不服该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美即公司表示放弃在除“美容面膜”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美即公司主张,诉争商标“奶皮”是常见的食品名称,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未指向商品原料等特点;诉争商标经过美即公司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奶皮”构成。“奶皮”是牛奶经过高温加热后表面析出的一种半固态物质,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违反这个条款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便是得到电商主播李佳琦的大力推荐,此款面膜也无法通过使用行为来获得可注册性。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美即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即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诉争商标“奶皮”是常见食品,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公众不会理解为商品原料或成分,不会造成公众产生误认;第二,诉争商标经美即公司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未发生公众误认的情形,具有可注册性。

  针对美即公司的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标志由文字“奶皮”构成,根据公众的普遍认知,奶皮是一种食品,诉争商标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其中有奶皮或者由奶皮制成,从而使公众对“美容面膜”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美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北京高院认为,该案系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对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因素不予考虑,且美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众根据通常认识不会产生误解。美即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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