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你好,欢迎来到九蚂蚁!

首页 > 九蚁说 > 行业知识库

—文梳理《商标法》第4条政策变化解读

阅读量:
时间:2020.07.18
文章摘要: 商标作为企业的代表,历经政策变化将完善商标不足,,其中商标的使用权一直备受争议,因商标使用权产生的纠纷不计其数,接下来为您整理:—文梳理《商标法》第4条政策变化解读。

  商标作为企业的代表,历经政策变化将完善商标不足,其中商标的使用权一直备受争议,因商标使用权产生的纠纷不计其数,接下来九蚂蚁为您整理:—文梳理《商标法》第4条政策变化解读。

  《商标法》第4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1982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1993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注:增加①“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001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注:将商标权主体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3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注:合并原来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分开的两款规定,整合为一款。

  近几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于商标越来越注重,对于商标法其他条例也将更加完善,综上所述“《商标法》第4条政策变化解读”信息整理,如需代办商标注册可拨打:010-400-003-0039获取一对一服务。

九蚂蚁

北京秦云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6-2023 九蚂蚁 9mayi.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40459号-8  京B2-20171056 | B2-20190585 | 京公安网备11011402012062号

客服邮箱:kefu@9mayi.com 或致电:400-825-825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287338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ervice@9mayi.com

微信一键下单

随时与客服沟通服务

0
在线咨询客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