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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导致结果需要进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注销,进行公司注销重要的是先了解流程,不了解注销流程选代办机构也很容易导致受骗,九蚂蚁人员为您详解北京市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的注销流程。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注销)申请→审查→受理→决定。
①、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直接向企业注册地提交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②、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备注:
a、完整的申请材料。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即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备案项目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范。
③、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则不修正。
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注册。
④、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将根据受理登记申请的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申请提交上级登记机关决定前,应当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的,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交。
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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