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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导致该子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时,子公司仍负有对上市公司借款的情况比较常见,类似借款如何处理比较合适呢?
对于类似问题,应分两种情况予以讨论:
1、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转让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该子公司需在股权转让完成前偿还借款,否则构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股权转让后,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如其对上市公司的借款未在股权转让过户前清偿,该笔借款即构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其余情况
根据沪深四板块《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的要求,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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