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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是什么,有哪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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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3
文章摘要: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诱导,怂恿,教唆,帮助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诱导、怂恿、教唆、帮助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间接侵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行为人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该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害原告专利权的故意,其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此种侵权行为又往往与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专利侵权。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转让方则起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专利间接侵权是相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言的。我们知道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适用其专利方法都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然而仅仅制止直接侵权行为,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还不能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因为有些行为人自己没有进行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却诱导、怂恿、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显得不够合理。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美国普通法上的判例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1871 年由美国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巡回法院审理的wallace v. holmes 案的判决中,第一次在美国明确地认定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制造或销售用于专利装置或者专利方法的非专利部件也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从而拉开了专利间接侵权的序幕。在随后的1894年envelope co. v. albany paper co.案中专利间接侵权首次被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明确提出。从此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经历了从20世纪初到50年代的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曲折发展,再到1952年至今逐渐趋于理性的成文化过程,最终形成了一套独特且成熟的专利法律保护机制。续美国之后,许多国家,基于美国专利技术的强大辐射作用与经济技术贸易的跨国发展的要求,或基于在其本国对专利权人充分保护的考虑,都纷纷在其专利法中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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