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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小猪佩奇”跨国维权案作出了判决……
1、小猪佩奇
《小猪佩奇》,英文名为《peppa pig》,是由英国人阿斯特利(astley)、贝克(baker)、戴维斯(davis)创作、导演和制作的一部英国学前电视动画片。故事围绕小猪佩奇与家人的愉快经历,幽默而有趣,藉此宣扬传统家庭观念与友情,鼓励小朋友们体验生活。
2、案件回溯
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称自己在美国和中国均拥有对小猪佩奇的著作权,并制作了《小猪佩奇》动画片及衍生产品,在全球范围推广。
2019年,两公司发现某淘宝网店售卖的一款名为“抖音小猪佩琪玩具爬楼梯”的玩具,涉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该店经营者李某某告上法庭。
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利用小猪佩奇的形象进行宣传,并且玩具猪的总体形象和小猪佩奇极为近似,侵犯了两家公司的著作权,故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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