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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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