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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孙*琳 发表于49个月前 回答(1)
徐*杰 发表于48个月前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如您想要了解更多文网文许可申办问题的话,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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