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你好,欢迎来到九蚂蚁!
1、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在指定系统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并在节目片头标注备案号。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 更多资质许可申办问题,请与在线专员联系。
一对一,专家服务
响应及时,服务高效
效率高,安全性强
全程托管,进度可查
北京秦云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6-2023 九蚂蚁 9mayi.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40459号-8 京B2-20171056 | B2-20190585 | 京公安网备11011402012062号
客服邮箱:kefu@9mayi.com 或致电:400-825-825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287338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ervice@9mayi.com
微信一键下单
随时与客服沟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