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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采〔2012〕1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前,在办公自动化设备中的计算机采购项目中,存在通过设置不合理供货时间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充分合理竞争,本着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调研主流计算机生产厂家生产周期情况,现就计算机项目供货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实施的计算机采购项目,且采购数量在30台以上的,供货时间不能少于10天。
二、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的计算机采购项目,且采购数量在30台以上的,供货时间不能少于15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起尚未开标和谈判的采购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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